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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小汤粉 | 发布时间: 2023-09-08 | 2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部分是在原判定标准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

 

危化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20条拟修改为31条。

注意:此文为征求意见稿,仅供参考,待正式发布后生效。



以下是正文: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未制定且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四、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 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


七、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八、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未落实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十三、涉及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设 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相关标准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 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 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外 操室、巡检室;具有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内设有控制室。


十四、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十五、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 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紧急切断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使用。


十六、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原料、工艺路线等方面发生的变更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


十七、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履行了手 续但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安全联锁摘除未及时恢复。


十八、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关键工艺控制指标,关键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照关键工艺控制指标操作;关键工艺指标的报警、联锁失效;关键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


十九、 全压力式液化烃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二十、 液化烃、液氨、液氯、氟化氢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二十一、精细化工企业未按国家标准开展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 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等物料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未应用评估结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二十二、 涉及硝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超过3人(含3人)的固定操作岗位,或同 一 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含3人)。


二十三、 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 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 者处于故障、断电等非正常工况;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未及时处置;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二十四、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 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二十五、 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泄压阀或者未正常投用。


二十六、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设备、管道及管件打卡具带“病”运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二十七、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管道壁厚腐蚀减薄至不符合设计要求继续运行。


二十八、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二十九、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 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包括特殊作业未 履行审批手续、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 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 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特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合格、特殊作业时以水封或者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等情形。


三十、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三十一、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储罐变更储存介质但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png

 附下载地址: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https://url00.ctfile.com/f/15961800-931627032-25711b?p=5851

(访问密码: 5851)


 

起草说明: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 险的重要抓手,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


2017 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 标准),对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际工作中,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反映,判定标准部分条款内容不够 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法规标准中关于从业人员学历资质、工艺设备和安全管理的一些新要求未纳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指导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地方应急管理部 门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 险,危化监管一司组织对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过程

今年以来,向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等单位征求判定标准修订意见,共征集200余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关键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变更管理、安全设备管理、装置设施带“病”运行、反应风险评估、特殊作业 管理等内容。


同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判定标准在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督导核查、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中的实施情况和 典型事故暴露问题,结合《安全生产法》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有关要求,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判定标准共31条,增加了10条,主要包括6个方 面的内容:基础管理(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划与设计(第七条 至第十三条)、  “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七 条)、工艺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设备管理(第二十 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特殊作业与储存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十 一 条)。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重大爆炸着火、山东聊城鲁西双氧水公司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职、装置带“病”运行等问题,有必要纳入重大隐患范畴。


如: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第六条);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原料、工艺路线等方面发生的变更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第十六条);涉及易燃易爆、剧毒 介质的设备、管道及管件打卡具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二是突出隐患排查管控重点。

按照《安全生产法》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标准要求,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性问题隐患列为重大隐患。


如: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企业三类人员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第四条);涉及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性 的生产装置区内设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相关标准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第十三条)。


三是提高重大隐患判定的精准性与可操作性。

如:细化“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形,包括特殊作业未履行审批 手续、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许可手续、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特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合格、特殊作业时以水封或者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等,便于对照排查整改(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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